跳转至正文
恒心物业标志恒心物业广州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回物业费缴纳
首页/客户委托扣划物业服务费协议书

物业费自动代扣

客户委托扣划物业服务费协议书

协议版本 HX-WYDK-2026-01

第一条 协议当事人与订立目的

甲方(委托人):签约确认页载明并完成身份核验的银行卡持卡人。乙方(受托收费方):广州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石槎路31号小坪综合楼。

甲方基于其与约定房屋之间的合法缴费关系,自愿委托乙方通过签约确认页载明的合作银行或支付机构,向甲方本人授权的银行卡发起物业服务费扣划。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组成与授权房屋

本协议正文、签约确认表及甲方依法确认的变更记录共同构成本协议。签约确认表应载明甲方身份、授权银行卡、房屋、收费主体、代扣执行机构和具体扣款约定。电子签约记录与本协议应关联保存。

本协议仅适用于签约确认表列明的房屋及物业服务费,不包含房租、押金、停车费、违约金或其他未单独授权的款项。新增房屋、扩大费用范围或变更付款人,应另行取得相应授权。

本协议不替代物业服务合同,不单独创设或增加物业服务费债务。费用是否应付、收费标准及应付期间,依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人银行卡与身份核验

甲方应使用本人合法持有、状态正常且支持相应代扣业务的借记卡,提供真实、准确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并按合作机构要求完成本人身份核验。乙方不得仅凭前端格式检查确认四项信息一致。

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变更、银行卡挂失、冻结、注销或者出现异常时,甲方应及时办理银行手续并联系乙方处理授权信息。甲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银行卡。

甲方应自行妥善保管银行账户密码和验证凭证。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向物业工作人员提供银行卡取款密码,也不得要求甲方将银行短信验证码转告他人。

第四条 扣款日期、周期、金额与限额

扣款周期、扣款日期及节假日顺延规则、金额计算依据、单笔限额、每周期累计限额、授权起止日期,应在签约确认表中逐项列明并经甲方确认。上述必要事项未完整载明,或代扣执行机构尚未确定的,不得完成签约或发起扣款。

每次扣款金额应以本协议授权范围内、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到期的应付物业服务费为依据,并同时受单笔及每周期累计限额约束。乙方不得擅自提高限额、提前收取未到期费用或拆分交易规避限额。

乙方应核对房屋、费用所属期间和缴费记录,为同一收费事项建立唯一业务标识。已通过其他渠道结清的费用,不得再次扣划;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缴费核对信息。

第五条 扣款通知与异议核对

乙方应按签约确认表约定的通知渠道和提前期限,在扣款前向甲方告知收费主体、授权房屋、费用所属期间、金额及预计扣款日期,并提供费用核对渠道。扣款结果应通过约定渠道告知甲方。

甲方对金额、所属期间或收费依据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乙方应受理并核对;对尚未发起且能够暂停的争议款项,应先核查再处理。异议提出后已在途的交易,按合作机构规则和双方核对结果办理。

通知渠道、提前期限及联系渠道未在签约确认表确定的,不得启动自动扣款。

第六条 扣款执行、失败与重复交易

乙方仅可在授权有效且未被暂停、解除或失效的范围内发起扣款。交易处理以合作银行或支付机构的有效结果为依据,不以页面跳转、按钮点击或未核验的消息认定成功。

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或机构处理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的,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提供核对渠道。重试次数、重试间隔及可重试期间以签约确认表中甲方确认的约定为限,不得无限重试。

原交易结果未知时,乙方应先查询、核实原交易,不得直接以新交易重复发起扣款。本协议不当然授权收取失败手续费或其他额外费用;如存在依法可收取的费用,应另行明示并取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 电子签署与协议生效

甲方应在能够阅读、保存本协议及签约确认表的情况下,自愿确认全部条款。双方按合作机构认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署方式完成签署,且本人身份核验、银行卡授权确认均成功后,本协议生效;签约确认表另有约定的授权起始日较晚的,自该日起执行扣款。

仅填写资料、阅读或勾选协议、通过本地格式检查,不视为已完成银行核验、电子签名或代扣授权。未完成全部必要条件时,乙方不得将甲方标记为已开通。

乙方应保留可核验的协议版本、签约确认表、签署时间、签署证据及机构授权结果,并向甲方提供查询或获取协议副本的途径。

第八条 约定变更与银行卡更换

变更授权房屋、收费范围、扣款日期、周期、限额、授权期限、代扣执行机构或其他对甲方权益有实质影响的事项,应重新向甲方明示变更内容并取得相应确认;不得通过更新网页、默认勾选或甲方未回复视为同意。

更换银行卡或付款人,应重新办理本人身份核验、银行卡授权及必要的电子签约。原卡授权是否解除、变更生效时间及在途交易处理,应向甲方明确告知。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先具备物业服务合同及法律规定要求的有效依据;超过原授权范围或限额的,应另行取得甲方授权。

第九条 授权期限、暂停与解除

授权期限以签约确认表明确记载的起止日期为准,不因甲方未提出异议而自动延长。授权期届满后,未重新确认的,不得继续发起扣款。

甲方可通过签约确认表列明的渠道或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中心提出暂停或解除代扣申请。乙方应受理、按合作机构规则办理并告知处理结果,不得以尚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受理解除代扣申请。

解除或暂停生效后,乙方应停止相应后续扣款任务。申请提出前已合法发起的在途交易,应依合作机构规则核实、协商处理;能够撤回的,乙方应协助办理。

解除代扣不等于免除已依法产生的物业服务费义务,甲方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履行缴费义务。

第十条 错扣、退款及投诉处理

甲方发现错扣、多扣、重复扣款或未经授权的交易,可持必要交易信息向乙方或交易机构提出核对。乙方应及时受理,核查房屋、费用、授权及交易记录,并向甲方告知核查和处理进展。

经核实属于错扣、多扣、重复扣款或其他应退款情形的,乙方应及时办理纠正或退款,并告知处理渠道及预计时间,不得以本协议排除甲方依法享有的返还、赔偿或投诉权利。

争议金额应按核查结果及法律规定处理;未授权款项不得因甲方签署本协议而被视为已授权。投诉处理不影响甲方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与敏感信息处理

甲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及必要的房屋、签约和交易记录,仅限用于本人核验、办理代扣授权、履行本协议、对账、处理异议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的范围。

身份证件及金融账户信息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应就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处理范围、保存期限、接收方及权利渠道作出单独告知,并依法取得单独同意;不得以同意本协议概括替代依法必须取得的单独同意。

涉及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或电子签约服务方提供信息的,应事先告知具体接收方及有关处理事项,并依法取得必要授权。未确定接收方或未完成必要告知和同意的,不得传输敏感个人信息。

乙方应采取访问控制、传输与存储保护、日志脱敏等措施,不得出售或将签约资料用于无关营销。信息保存不得超过履行协议、处理争议及履行法定义务所需的最短必要期限。甲方有权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更正、撤回同意及删除有关信息;依法需继续保存的,应说明理由和处理范围。

第十二条 双方责任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资料及缴费关系真实合法,及时更新影响签约、通知或扣款的信息。乙方应依约核对授权、费用及交易记录,不得超范围或重复扣款。

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或法律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得以系统故障、第三方服务或甲方概括授权为由当然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依法可免责事项影响履行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受影响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在可行范围内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通知、联系与协议留存

甲方银行预留手机号、扣款通知渠道及乙方项目服务中心联系方式,以签约确认表经双方确认的信息为准。联系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对方;送达与否按法律规定及实际送达情况认定。

甲方可向签约确认表列明的项目服务中心查询授权、交易、协议副本及投诉处理情况,也可按其公布的联系渠道与乙方联系。乙方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石槎路31号小坪综合楼。

乙方应为甲方获取协议正文、签约确认表及其变更记录提供合理便利。协议版本号用于识别文本,不替代双方的签署时间或授权记录。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能执行的,不影响其他合法有效条款的效力。涉及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影响甲方重要权益的条款,乙方应依法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

附件 签约确认表

签约确认表须完整载明以下事项,并与本协议共同向甲方展示、确认和保存:

1. 委托人身份及其与房屋的缴费关系;2. 物业项目、楼栋及房号;3. 收费主体、项目服务中心及联系渠道;4. 代扣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具体名称;5. 本人授权银行卡及银行预留手机号;6. 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计算依据及费用范围;7. 扣款周期、日期及顺延规则;8. 单笔及每周期累计限额;9. 授权起止日期;10. 扣款前通知渠道、提前期限及结果通知方式;11. 失败重试规则;12. 变更、暂停、解除、异议及退款受理渠道;13.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与依法取得的单独同意;14. 协议版本、签署时间、电子签署证据及机构授权记录。

必要事项缺失、本人核验未通过、电子签署未完成或机构授权未确认成功的,不得生成生效协议或启动扣款。

代扣协议隐私政策网站使用条款
© 2026 广州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粤ICP备2026144484号-1